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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经省政府批准成立,前身为云南圣乙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5月正式更名改组为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是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改革试点企业,承担着“国有资本运营的主要平台”“国资国企改革的重要抓手”“产业转型升级的孵化载体”的功能作用,现有注册资本177.61亿元。公司成立之初,作为专门从事股权投资和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的省属企业,积极发起和设立产业引导基金,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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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中常见的部分罪名
发布日期:2023-02-13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近年来国企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职务犯罪中,呈现出数额大、领域广,多罪并发、数罪并罚的特点,本期普法专栏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国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常见的部分罪名:

        一、受贿罪

        罪名释义: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案例一:

        2002年至2021年,周某某在担任江西省建筑构件公司副经理,江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张某某等21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540.113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本案中,周某某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最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周某某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依法没收周某某受贿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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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贪污罪

        罪名释义: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案例二: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国企财务主管练某某有十年的股龄,2017年自认为股市行情较好遂加大投资,贷款投资股市。不料投资失利,无力偿还贷款,竟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弥补亏空。练某某私自使用政荣公司出纳的制单U盾及其本人保管的审核U盾,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制单,通过电脑网银将政荣公司梧州市三龙水厂配套工程给水管网一期工程项目建设银行专户里的资金120万元人民币转到练某某在建设银行的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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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练某某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1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量刑规定,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处罚。

因本案例中,练某某侵占意图明显,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即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故适用贪污罪量刑。

        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罪名释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三:

        刘某是北京市海淀区甲资产运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偶然认识了北京乙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某,范某告诉刘某,其所在的乙公司正在进行增资扩股,希望能吸收更多的资金入股,同时范某向刘某许诺后期将会有巨大的收益。

        未对范某所在的乙投资有限公司的资产运营状况、股东情况进行细致考察的情况下,刘某便与乙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增资入股协议书》和《补充协议》,承诺甲资产运营公司入股乙投资有限公司2000万元。(后面查证,乙公司吸收甲资产运营公司增资扩股的事实系由范某虚构,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刘某从甲资产运营公司账户将2000万元汇入乙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当日范某将2000万元转出,用于偿还其名下多家公司及个人所欠的债务。

        最终刘某被北京某检察院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起诉至法院。

        本案中,刘某作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刘某涉案金额高达2000万元,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且造成了恶劣影响;后刘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据此法院判决刘某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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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犯罪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企业带来了巨大损失,在此呼吁广大干部职工一定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升自身法律素养及防范意识,坚守廉洁底线,算好人生七笔账,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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